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董事会对透过本公司审核委员会维持及确保本集团之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及检讨其成效以保障股东利益及本公司之资产负有整体责任。然而,该等制度旨在管理而非消除未能维持营运制度之风险,并仅可就重大错误陈述或损失提供合理而非绝对保证。

本集团已实施一套有效之内部监控制度,包括订明清晰职责及权限之管理架构、收支之适当程序、执行董事每月审阅管理层提供之营运及财务报告、执行董事与核心管理团队定期举行业务会议以及董事会定期审阅本集团财务业绩。

董事会透过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定期审阅本集团包括财务、营运、合规机制及风险管理职能之内部监控制度之有效性及充足度,以识别、评估及管理风险(包括环境、社会及管治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或减轻可能会对本集团业务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之风险。审阅范畴亦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之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员工培训计划及预算是否充足、内部审核,以及有关本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表现及报告之事宜。审阅过程包括(其中包括)评估及执行於法定审核期间由外聘独立核数师识别之重大监控事宜。

本公司已委聘一名独立顾问对本集团的营运进行内部审计检讨,以协助本集团整体评估其内部监控制度。董事会认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属充足有效。

独立顾问进行检讨的工作范畴包括:

  1. 向适当的管理人员及关键流程拥有人查询,以全面了解审计范畴程序的运作并识别主要风险(包括环境、社会及管治风险)、 各别内部监控制度的内部监控事宜及重大设计不足之处;
  2. 进行演练测试及识别关键内部监控程序实施的不足之处;
  3. 进行必要实质程序以识别关键内部监控程序运作的不足之处;及
  4. 检讨完成后,独立顾问概述其审计结果及识别的若干不足之处,并向审核委员会作出适合的改善及加强本集团内部监控制度之建议以供审批。

 

处理及发布内幕消息之程序及内部监控措施

本集团确认其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应履行之责任,整体原则是凡涉及内幕消息,必须在有所决定后即时公布。

董事会於二零一九年八月采纳一项内幕消息政策,向本集团高级人员及雇员就处理保密资料提供一般指引,并确保本公司内幕消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时向公众发布。

下文为内幕消息政策之主要条文概要:

  1. 高级人员及雇员须遵循披露内幕消息之报告渠道,并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所有内幕消息保密;
  2. 执行董事获赋予权力采取适当行动,以确保符合有关披露规定,包括在本公司面临意料不及和重大事件时发布公告及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短暂停牌的请求;及
  3. 本集团董事及雇员拥有未刊发内幕消息时,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

本集团亦让董事及雇员掌握有关内幕消息披露规定之最新监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