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

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

董事會對透過本公司審核委員會維持及確保本集團之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的有效實施以及檢討其成效以保障股東利益及本公司之資產負有整體責任。然而,該等制度旨在管理而非消除未能維持營運制度之風險,並僅可就重大錯誤陳述或損失提供合理而非絕對保證。

本集團已實施一套有效之內部監控制度,包括訂明清晰職責及權限之管理架構、收支之適當程序、執行董事每月審閱管理層提供之營運及財務報告、執行董事與核心管理團隊定期舉行業務會議以及董事會定期審閱本集團財務業績。

董事會透過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定期審閱本集團包括財務、營運、合規機制及風險管理職能之內部監控制度之有效性及充足度,以識別、評估及管理風險(包括環境、社會及管治風險),並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或減輕可能會對本集團業務活動造成不利影響之風險。審閱範疇亦包括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匯報職能方面之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員工培訓計劃及預算是否充足、內部審核,以及有關本公司環境、社會及管治表現及報告之事宜。審閱過程包括(其中包括)評估及執行於法定審核期間由外聘獨立核數師識別之重大監控事宜。

本公司已委聘一名獨立顧問對本集團的營運進行內部審計檢討,以協助本集團整體評估其內部監控制度。董事會認為,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屬充足有效。

獨立顧問進行檢討的工作範籌包括:

  1. 向適當的管理人員及關鍵流程擁有人查詢,以全面了解審計範疇程序的運作並識別主要風險(包括環境、社會及管治風險)、 各別內部監控制度的內部監控事宜及重大設計不足之處;
  2. 進行演練測試及識別關鍵內部監控程序實施的不足之處;
  3. 進行必要實質程序以識別關鍵內部監控程序運作的不足之處;及
  4. 檢討完成後,獨立顧問概述其審計結果及識別的若干不足之處,並向審核委員會作出適合的改善及加強本集團內部監控制度之建議以供審批。

 

處理及發佈內幕消息之程序及內部監控措施

本集團確認其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所應履行之責任,整體原則是凡涉及內幕消息,必須在有所決定後即時公佈。

董事會於二零一九年八月採納一項內幕消息政策,向本集團高級人員及僱員就處理保密資料提供一般指引,並確保本公司內幕消息根據適用法律法規及時向公眾發佈。

下文為內幕消息政策之主要條文概要:

  1. 高級人員及僱員須遵循披露內幕消息之報告渠道,並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所有內幕消息保密;
  2. 執行董事獲賦予權力採取適當行動,以確保符合有關披露規定,包括在本公司面臨意料不及和重大事件時發佈公告及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短暫停牌的請求;及
  3. 本集團董事及僱員擁有未刊發內幕消息時,不得買賣本公司證券。

本集團亦讓董事及僱員掌握有關內幕消息披露規定之最新監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