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利

  1.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持有不少於本公司十分之一繳足股本之股東可要求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本公司之股東特別大會。該會議之目的須於有關請求中註明,並送交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址。倘董事在該請求呈交日期(經核證為有效後)起計21天內未有安排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有關股東或佔全體有關股東一半以上總表決權之任何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但任何如此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不得在呈交請求日期起計三個月屆滿後舉行。

  2. 於股東大會上提呈議案

    持有於股東大會上擁有投票權之股東之總投票權不少於二十分之一之股東或不少於一百名股東可提交書面請求,要求於股東大會上動議一項決議案。書面請求必須註明該決議案連同一份不超過1,000字之有關擬動議決議案所述事項之陳述書,並須於大會舉行前不少於六星期(如請求需要刊發決議案通知書)及大會舉行前不少於一星期(如任何其他請求)前呈交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址。該請求經核實為有效後,本公司將發出決議案通知書或傳閱該陳述書,前提為有關股東須向本公司支付一筆合理款項足以應付為實行該請求而產生之開支。

  3. 提名退任董事以外之人士競選為董事

    倘若股東有意提名本公司董事以外之人士於股東大會上競選為董事,該股東可遞交書面通知至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記分處)及本公司之香港主要營業地址,註明公司秘書收。為方便公司通知股東該提議,書面通知必需列明該提名候選人的全名,包括按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的個人履歷資料,並經股東簽署以及該名候選人簽署表明其競選意願的同意書。

    遞交該書面通知的期限為不早於寄發股東大會通知翌日(包括當日),亦不得遲於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日(包括當日)。本公司可能需要延遲股東大會,以便有足夠時間向股東提供獲提名候選人的資料。

 

本公司註冊辦事處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本公司香港主要營業地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一零八號光大中心二十六樓
本公司香港股份登記分處 香港夏慤道十六號遠東金融中心十七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