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

  1.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持有不少于本公司十分之一缴足股本之股东可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召开本公司之股东特别大会。该会议之目的须於有关请求中注明,并送交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址。倘董事在该请求呈交日期(经核证为有效后)起计21天内未有安排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有关股东或占全体有关股东一半以上总表决权之任何股东,可自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但任何如此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不得在呈交请求日期起计叁个月届满后举行。

  2. 於股东大会上提呈议案

    持有於股东大会上拥有投票权之股东之总投票权不少於二十分之一之股东或不少于一百名股东可提交书面请求,要求于股东大会上动议一项决议案。书面请求必须注明该决议案连同一份不超过1,000字之有关拟动议决议案所述事项之陈述书,并须於大会举行前不少於六星期(如请求需要刊发决议案通知书)及大会举行前不少于一星期(如任何其他请求)前呈交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址。该请求经核实为有效後,本公司将发出决议案通知书或传阅该陈述书,前提为有关股东须向本公司支付一笔合理款项足以应付为实行该请求而产生之开支。

  3. 提名退任董事以外之人士竞选为董事

    倘若股东有意提名本公司董事以外之人士於股东大会上竞选为董事,该股东可递交书面通知至本公司注册办事处(或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及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址,注明公司秘书收。为方便公司通知股东该提议,书面通知必需列明该提名候选人的全名,包括按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的个人履历资料,并经股东签署以及该名候选人签署表明其竞选意愿的同意书。

    递交该书面通知的期限为不早於寄发股东大会通知翌日(包括当日),亦不得迟于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日(包括当日)。本公司可能需要延迟股东大会,以便有足够时间向股东提供获提名候选人的资料。

 

本公司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本公司香港主要营业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一零八号光大中心二十六楼
本公司香港股份登记分处 香港夏悫道十六号远东金融中心十七楼